摘要:2020重庆成考民法知识点14收养 (一)收养的概念: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的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收养的特征: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是变更亲
收养
(一)收养的概念: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的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收养的特征: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只能发生在非直系亲属和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要式行为,是可以解除的民事行为
(三)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平等自愿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原则,不违背计划生育原则
(四)可以收养孩子的人:收养人年满30岁,无子女,有抚养能力,身体健康,只能收养1名子女(残障儿童不受此限)
(五)可以被收养的人:不满14岁的孤儿,不满14岁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不满14岁的父母无力抚养的
(六)收养的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七)无效的收养行为:收养人送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违法和公益,不符合法定的方式
(八)收养关系的解除:协议解除,诉讼解除
继承权概述
(一)继承权的概念: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取得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二)继承权的特征:与一定的财产所有权联系,与一定的身份关系联系,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嘱,标的是遗产,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是期待权)
(三)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继承权平等(男女平等、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平等、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平等、儿媳女婿平等、同一顺序平等),养老育幼互助互济互谅,互让和睦团结
(四)遗产的概念:是公民享有的继承权的标的,死者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
(五)遗产的范围: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牲畜、家禽、文物、图书资料、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等其他(承包经营权不能)
(六)继承权的接受:单方法律行为,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的代理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有明示和暗示,没有表示放弃,视为接受)
(七)继承权的放弃:单方法律行为,继承权人的意思表示就发生效力,必须明示,应当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不可转让
(八)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虐待被继承人的,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应继份额以及遗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二)法定继承的特征:是遗嘱继承的补充,对遗嘱继承的限制,以人身关系为基础,具有强行性特点
(三)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义务也算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代位继承: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五)转继承: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的继承的法律制度
(六)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性质不同(代位具有替补性质,转则连续发生两次继承),事实根据不同(死亡人顺序、时间不同),主体范围不同(代位限于晚辈直系血亲、转可以是任何合法继承人),适用范围不同(代位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转可以发生法定也可以遗嘱)
(七)法定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原则:一般情况下应均等分配,特殊情况下的不均等分配(照顾生活困难、权利义务一致、相互协商)
(八)非继承人的遗产取得权: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的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